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沿海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
现将《浙江省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海洋经济发展厅
2026年7月27日
浙江省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农办渔〔2023〕27号)、《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关于推进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工作的通知》(农渔安函〔2025〕171号)、农业农村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海洋渔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农渔发〔2025〕21号)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依规认定、分级负责、应认尽认、动态管理”原则,以保障渔业安全生产、提升渔港治理能力为核心,全面推进沿海渔港等级认定工作。力争2027年12月底前,完成沿海现有渔港等级评定与分类建档工作,构建以中心渔港为龙头、一级渔港为骨干、二级渔港为基础、三级及以下等级渔港为补充的渔港体系,确保“底数清、权属明、设施全、管理优”。
二、认定范围
全省沿海主要为海洋渔业生产服务和供渔业船舶停泊、避风、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的人工港口或自然港湾。
三、职责分工
渔港等级认定遵循“自主申报、逐级审核、专家评审、实地核验、公告确认”的程序,具体分工如下:
(一)省海洋经济厅。
1.组织开展中心渔港和一级渔港等级认定申请材料审核工作,审核合格的,向农业农村部提出推荐意见;
2.负责二级渔港等级认定;
3.统一对外公布符合认定标准的二级及以下渔港名单,并报农业农村部备案。
(二)设区市渔业主管部门。
受省海洋经济厅委托对三级及以下渔港等级认定申请材料组织评审与核验,并将结果报省海洋经济厅。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摸排建档,夯实工作基础。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全面排查辖区内渔港,摸清渔港的总体概况、设施条件、权属关系、运营状况和管理情况。建立健全“一港一表、一港一档、一港一策”管理机制,明确渔港现状、存在短板、提升措施和完成时限,为后续等级认定工作奠定基础。
(二)完善港章港界,明晰权属关系。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推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发布渔港港章,全面推进港界划定工作。编制渔港权属清单,清晰界定渔港的所有权、管理权和经营权,确保港界清晰、权属明确。
(三)加强设施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各市、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聚焦渔港功能短板,加大投入力度,全面推进渔港设施设备提升工程,重点完善防灾减灾、消防、应急救援、防污染和信息化相关设施,持续提升渔港综合服务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
(四)健全动态管理,强化日常监管。各市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整体谋划,因地制宜指导和推进渔港建设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渔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职责,建立动态巡查机制,重点检查渔港设施完好情况、安全生产条件保持情况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不断提升渔港管理服务能力。对设施条件、服务能力等得到显著提升、符合更高等级认定标准的,可申请等级升级认定。通过等级认定的渔港将在项目安排、资金支持、政策激励方面给予优先考虑,构建“以评促建、以建促兴”的良性机制。
本方案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省沿海二级及以下渔港等级认定标准指标与参数
附件
浙江省沿海二级及以下渔港等级认定
标准指标与参数
一级 指标 | 序号 | 二级指标 | 指标参数 | ||
二级 | 三级 | 三级以下 | |||
基础 指标 | 1 | 渔港港章、港界* | 渔港港章、港界应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发布。 渔港港章应当包括对渔港概况(渔港位置、自然条件、范围、水域、陆域、主要码头设施与设备)、渔港管理机构、公用设施及管理、船舶管理、渔获物管理、渔港经营与服务、渔港安全与环境保护、渔港应急事件处理、禁止与限制性规定等情况的说明,及本渔港贯彻执行有关渔港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具体措施。 渔港港界应清晰反映渔港边界,港界图应以渔港总体平面布置图或渔港总体规划布局图为基础绘制。 渔港港界应与港章中的渔港水陆域范围边界一致。 | ||
2 | 界限标识* | 渔港陆域应设置标识牌或界碑,水域应设置标示浮标或电子围栏。 | |||
3 | 权属清单* | 具有能清晰、完整反映港界内渔港权属关系的清单。 | |||
规模指标 | 4 | 码头长度* | ≥150m | ≥30m | ≥10 m |
5 | 水域面积* | ≥5万m2 | ≥2万m2 | ≥0.2万m2 | |
6 | 陆域面积 | ≥2万m2 | ≥0.5万m2 | ≥0.1万m2 | |
服务能力指标 | 7 | 可靠泊渔船能力 | 中型 | 小型 | |
8 | 可容纳锚泊渔船数量* | ≥200艘 | ≥50艘 | ≥20艘 | |
9 | 渔获物年卸港量* | ≥0.5万吨 | 不作要求 | 不作要求 | |
监管能力 指标 | 10 | 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 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明确 | ||
11 | 港务管理机构* | 港务管理机构明确, 物业管理驻港 | 机构明确 | ||
12 | 渔港综合管理服务中心 | 有一定面积 | |||
13 | 渔船动态监控管理 | 大中型渔船进出港报告系统填报率100% | |||
14 | 渔港视频监控* | 码头作业区和 渔港水域全覆盖 | 水域全覆盖 | ||
15 | 污染防治设施 | 满足《沿海渔港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配备总体要求》中“4一般要求”的规定 | 有 | ||
16 | 应急管理设施 | 港区消防救助、应急供电设施满足应急需求,消防设施配置要求:具备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消防水枪水带、消火栓或消防水炮、消防沙箱,及机动消防泵≥2套 | 港区消防救助、应急供电设施满足应急需求,消防设施配置要求:具备手提式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消防水枪水带、消防沙箱,及机动消防泵≥1套 | 有 | |
注:标*分值指标为约束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