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旅游包车监管,推动“综合查一次”有效落地,防范化解旅游包车安全风险隐患,营造安全、有序、优质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等文件精神,我厅牵头,联合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了《旅游包车“监管一件事”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于2026年8月7日前,以信函、传真等形式将修改意见反馈给我们。

联系人: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执法指导监督处

电 话:0571-85111399

传 真:0571-85111399



附件


旅游包车“监管一件事”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旅游包车监管,推动“综合查一次”有效落地,防范化解旅游包车安全风险隐患,营造安全、有序、优质的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适用对象。本方案所称旅游包车,是指道路客运经营企业将客车包租给旅行社或旅游团体,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使,由旅行社或游客团体统一支付费用,以运送旅游观光团体旅客为目的的客运方式。

本方案适用于对运营中的旅游包车在游客集中发车点、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点)等区域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

(二)基本原则。旅游包车监管要严格落实“综合查一次”要求,实现“一次进场、全面检查”。联合执法牵头部门负责计划统筹、工作推进和结果汇总等工作;其他参与部门配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牵头部门提交联合执法需求,经会商一致后启动联合执法程序。

二、责任分工

旅游包车监管由文化广电旅游、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共同完成。

(一)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加强对旅行社等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从严查处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向无相应许可资质的客运企业等不合格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导游在车上兜售物品和服务,欺骗、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违法行为。

(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旅游包车违规经营行为的检查,从严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未持有效包车牌运行、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等违法行为。

(三)公安部门:加强对包车客运车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检查,从严查处驾驶员疲劳驾驶、超速、超员、驾驶机动车拨打接听手持电话、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参与部门按照旅游包车“一件事”重点检查内容开展检查,同步对监管对象开展合规指导。

三、启动情形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经会商确认,文化广电旅游、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均可牵头启动联合执法:

(一)上级部门单独或联合部署专项整治行动,要求开展旅游包车联合执法的;

(二)节假日或旅游旺季期间市场监管需要的;

(三)旅游包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旅游包车非法营运、超员超载等引发负面舆情,造成较大影响的;

(五)举报投诉、舆情或监测发现线索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

(六)其他需要开展联合执法的情形。

四、操作流程

(一)启动准备。符合启动条件需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时,牵头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参与部门、检查时间、地点及任务分工;参与部门根据工作方案,确定参与人员和联络员,做好准备工作。

(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牵头部门组织任务部署。对需要检查的车辆,由公安或交通运输部门指挥车辆驾驶员选择不妨碍通行的地点停车。车辆安全停靠后,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权限分别开展检查。进行常规检查的,对资质、行程等必检事项进行检查;对群众举报或上级交办等有明确线索指向的,围绕问题线索进行重点检查,必要时向乘客了解情况。

(三)情况处置。对检查结果现场研判,分类处置。1.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快速放行;2.仅违反规范性文件或行业标准的,进行教育或提醒,指导其改正;3.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由主管部门告知违法违规事实,责令其改正;4.一般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固定证据,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可当场处罚;5.危害游客人身财产安全、道路通行安全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固定证据、做好宣传教育、安抚游客情绪,立即责令停运违规车辆,做好善后处置。情节严重的,相关职责部门按规定向属地政府工作报告。

(四)证据固定。重点收集固定五类证据:1.车辆运营类,包括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包车客运标志牌、安全例检合格单等;2.从业人员资格类,包括驾驶员的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导游的导游证、旅行社派团单、旅游行程单等;3.合同协议类,包括包车合同、旅游合同等;4.乘客及行程相关类,包括乘客数量、乘客转账记录、车辆实际行程等。证据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笔录、各类主体资质证明、合同复印件、照片、询问笔录、车载视频或现场音频等。对发现的不属于参与部门职责范围的其他涉嫌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有权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现场依法获取的证据材料,符合证据效力要求的,其他参与部门经审查可作为其行政执法证据使用。

(五)结果归档。检查结束后,参与部门填写检查表并做好归档,或各自录入执法系统。参与部门对于涉嫌违法违规需要进一步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将结果反馈牵头部门。如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参与部门职责范围的,由牵头部门将线索移送有关部门。

五、联动机制

(一)常态化联络机制。各部门建立旅游市场联合执法常态化联络机制,确定1名召集人和各部门联络员,由召集人定期组织工作会商、形势研判、案例研讨。

(二)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执法监管信息,移送违法问题线索,实现旅游包车客运全链条动态监管。鼓励打通各部门执法监管数据壁垒,实现跨部门数据信息实时互通与联网查询。

(三)联合督办机制。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跨领域复杂疑难案件,可以由多部门联合督办,全程跟踪指导,并适时发布典型案例,加大警示教育力度。

(四)联合普法机制。在交通枢纽、旅游景区(点)等游客集中区域,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加强社会宣传,公开典型违法案例及查处结果,发布旅游出行安全提示,引导游客提升安全防范意识。共同督促道路运输、旅游市场等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市场主体守法诚信经营。

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9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