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以下评估内容
一、认定条件及程序 (一)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3年及以上(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2.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须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 3.从市经信局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中择优确定。 (二)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遵循自愿原则。申报主体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由其具备法人资格的设立单位申报。 (三)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工作按照“谁推荐、谁把关,谁审核、谁管理”的方式统筹开展、有序推进。 1.申报主体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向所在县级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2.县级经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择优向市经信局推荐。 3.市经信局组织做好申报材料复审工作,确定推荐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文件报送省经信厅。 4.省经信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查或征求有关行业协会意见,并予以公示。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四)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