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点实验室评估系统

请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以下评估内容

一、认定条件 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托高校、科研院所和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建设。省重点实验室和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认定申报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1.实验室应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有相对集中的科研场地,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原值达2000万元以上。 2.实验室拥有高水平的学科、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拥有管理能力强的领导班子。专职科技人员应不少于30人,其中副高(含)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比例不低于总人数的60%。 3.实验室具有相对集中的研究方向、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规范有效的管理运行制度;有明确的目标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发挥学术引领作用,具备承担国家、省级重大科研任务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基础信息

1.人才培养与条件建设

1.1.专职科技人员规模单选
2.2.拥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人员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单选
3.3.三年来培养(或引进)高层次人才人数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151人才工程、浙江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同等级别
4.4.场地建筑面积单选
5.5.仪器设备及试验装置资产原值单选
6.6.组织架构、制度建设、运行管理等工作情况单选

2.科研活动与创新成果

1.1.年内承担国家级课题(863计划、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等)与省部级课题数量
2.2.三年内在国际和国家权威期刊发表论文和被SCI/SSCI/EI收录论文数量,及出版的专著数量
3.3.三年内获得的省部级以上科技奖数量
4.4.三年内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经认定的农业新品种、取得临床新药批文)数量
5.5.三年内作为牵头单位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数量
参与标准制定不计算在内
6.6.三年内开放合作课题数量(包括对外开放本实验室课题及吸引高校、科研院所、相关企业等到实验室来做项目)

3.公共服务与经济效益

1.1.三年内为企业等解决技术难题与关键技术的课题数(横向课题)
2.4.三年内对外提供仪器设备共享和检测服务情况
每50批次算一个数量,不足50批次不算
3.5.三年内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推广情况(含应用到临床)
4.6.三年内科技成果转化、转让和推广累计实现的利税